近来,河南郑州某互联网公司因直播职工周末加班引发热议。在网友录制的该公司直播片段中,约
从企业营销办理的视点来看,经过直播职工上班来“展示公司业务流程,看到公司实在通明的作业状况,增进客户信赖”不失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手法。但以“实在通明”为卖点拉近与客户间隔,看似适应数字化年代的传达逻辑,而背面折射出的是企业营销逻辑与劳作者权益维护之间的对立。
经过直播职工上班来“增进客户信赖”,这一逻辑自身就存在缝隙。将职工置于镜头下,职工在直播中的言行或许被过度解读,乃至因“体现欠安”遭受谴责。并且此直播行为也或许加重职场“扮演性文化”,职工为在镜头前保持形象,或许不得不削减歇息、压抑不活跃的心情,这反而不利于调和企业文化的打造。
一起,这种将职工视为营销东西的行为,也忽视了其作为劳作者的根本权益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,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任何安排不得以探听、侵扰、走漏等方法损害别人隐私。办公室虽为作业场所,但职工在工位上的行为仍或许触及个人隐私。企业若将“通明化办理”异化为对职工的全面监控,不只违反劳作法,更或许削弱企业团队凝聚力。
此外,尽管公司负责人宣称“职工知情且赞同”,但这种“赞同”是否“实在自愿”呢?若职工因忧虑回绝被直播或许影响作业评价或工作开展而被逼赞同,这种“赞同”的便违反了职工的志愿。职工在面临公司要求时往往处于弱势位置,所谓的“知情赞同”或许沦为形式化程序。
在流量经济年代,企业寻求营销立异无可厚非,但绝不能以献身劳作者权益为价值。“直播职工加班”不只存在法令危险,也是企业办理理念的误差。真实的通明化办理应建立在尊重职工隐私、保证劳作权益的基础上,而非将职工置于聚光灯下“扮演”。唯有如此,企业才能在赢得客户信赖的一起,守护住最名贵的财物——职工的信赖与忠实。